一、江苏张家港德一建材有限公司,与金阳光公司签订的江苏总代理合同,因张家港德一建材公司未能履行合同,该合同已自行失效。其委托代理书也同时失效。今后如发现其继续使用本公司注册商标,使用失效合同及无效委托书进行工程招揽等侵权行为,本公司将保留对其追究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的权利。
二、本公司原职工,缪惠义于2009年10月30日离职。其个人今后所作所为与本公司无关,及行为所发生的各种债权债务均由其本人自付全责。
本公司保留对其在职期间参与本公司合作投资研发的“屋面防水保温隔热保温板”及“外墙体防水保温一体板”的研制工作,本公司保留对其将生产技术的资料及相关商业秘密泄露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法律追究责任及经济赔偿权利。
特此声明
2009年12月10日